两会专访|让“特色小镇”成为高质量发展之星——国家发改委答复住宁全国政协委员朱奕龙关于完善特色小镇的相关提案
“特色小镇建设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但现在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亟待解决。概念泛化、标准固化、规划虚化、实施弱化、考核简单化,这些都成为目前特色小镇建设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日前,住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宁夏侨联主席朱奕龙告诉记者,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他提交的《关于完善特色小镇质量发展的提案》,国家发改委对此提案进行了督查办理,他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朱奕龙曾对多个特色小镇进行了相关调研。他发现,特色小镇本应是“非镇非区”的创新发展模式,但有的地方把产业园区包装成特色小镇,有的地方在风景区内圈地建特色小镇。除省级特色小镇外,各县市也争建特色小镇,有的地区甚至提出要创建百个特色小镇的目标。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地政府“争牌带帽”观念较强,存在前期策划过度包装,主导产业实质性项目少的情况。他建议,对目前倡导的特色小镇创建标准作出必要调整,可以围绕“主题-功能-空间”深化特色小镇规划设计。
“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涌现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宜居宜业、富有活力的特色小镇。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概念不清、盲目发展、市场化不足等问题,有些地方甚至存在政府债务风险加剧和房地产化的苗头。”国家发改委在提案答复函中,分析了目前全国特色小镇在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2017年,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区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合理借鉴浙江经验,避免脱离实际照搬照抄;注意打造鲜明特色,发展优势主导特色产业;有效推进“三生融合”,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以企业为建设主力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行创建达标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严防政府债务风险,避免政府举债建设;严控房地产化倾向,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严格节约集约用地,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
国家发改委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强部门统筹,共同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对已公布的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等,开展定期测评和优胜劣汰。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检查评估,引导省级政府优化实施方案、创建数量和配套政策。鼓励各地区注意引入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等作为特色小镇主要投资运营商,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推动各地统筹考虑区域综合债务率、现有财力、资金筹措和还款来源,稳妥把握配套设施建设节奏。
同时,国家发改委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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