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物质文化游插上传承保护与改革创新的双翼
(人民政协报 4月29日电)翘首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过社会各界的多年努力,于今年2月25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可以说是我国非遗保护的一次阶段性胜利。那么,有了《非遗法》是不是就意味着今后非遗保护的工作就一帆风顺了呢?伴随着《非遗法》的推行,众多代表委员的讨论之声不绝于耳。
王文章(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非遗法》还需要有细则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根本的还应该是立法保护。《非遗法》的出台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社会各界,从重视的程度、保护的措施上,以及经费方面、制度方面、设施方面、政策方面都会加强。同时,对一些受到保护的传承人本身来说,能从科学、法律的意义上认识什么是保护,怎么保护。
但国家的立法是根本性的,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还需要有细则,目前文化部正在制定贯彻落实《非遗法》的相关细则。比方说在扶持传承人的政策方面,由于传承人是通过创作、生产的过程来进行技艺传承的,那么产品是不是可以免税。还有,非遗项目需要扶持的话,是不是可以贷款。另外,也要考虑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退出机制问题。有些地方对于非遗的申报,只把它看成经济资源,申报的时候提出了很多措施,但申报成功后全忘掉了,经费也不投入。还有的传承人在进入名录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照规律去传承,放弃了对传承的职责。这些情况经过检查核实后如果确实如此,按照一定程序应该要退出,而且退出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不能说退出了就没事了。
张廷皓(全国政协委员、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
建议设立国家文物保护督察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旅游开发中破坏文物和文化遗迹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在《文物法》的执行上令人担忧。比如,西安在发展旅游事业的过程中,城墙的经营权在两三年前归属了一家房地产企业。结果,现在城墙上出现了不少供游客骑用的电瓶车,致使城墙上一些地方被压得坑坑洼洼。还有在城墙上钉钉子、打标语、打广告、做花灯,一个非常庄重的遗迹被弄得花花绿绿,安全存在很大隐患。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的资产经营,这无疑违反了《文物法》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在镇江考古发掘的十几个宋元运河粮仓遗址,遭遇了当地某房地产公司的强行建设,推光了大部分遗址,地方政府没能依法执政,在执行《文物保护法》上出现了严重问题。
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一定要严格遵守现有的文物保护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执法监督体制。建议设立国家文物保护督察机构,监督、检查各地方政府执行和落实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文物合理利用的情况。
单霁翔(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局长):
《非遗法》推行应“两手抓”
“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形成"利国利民,惠及民生"的文化游产业,但也有一些没有市场或市场很小、没有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同样珍贵,并且非常脆弱,极易失传,政府更应该下大力气保护和传承,《非遗法》的推行也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单霁翔委员对记者说。
单霁翔委员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地展现了各民族文化的特征,同时也凝聚着中华民族最深邃的文化基因。近年来,在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 针指引下,全国上下积极鼓励具有旅游产业和市场潜力的传统技艺开发文化产品,拓展旅游服务项目,开拓旅游文化市场,使得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更好地实现了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然而还有很多目前没有市场,没有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信仰、民间音乐、岁时节令、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竞技等,它们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并且本身没有力量在市场中竞争,同样需要下大力气进行保护。
单霁翔委员说,这些没有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同样凝聚着中华民族深邃的文化基因,是国家文化宝库中的一部分,因此不仅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强调对有市场、有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同时也应将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梳理,选出那些不适应社会发展,没有市场的项目,将其纳入“民族文化进课堂”的内容,并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与扶持,使这些遗产有教材,有传承对象,不至于在我们这一代消失。
朱奕龙(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侨联副主席):
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技艺类成果是智力创造的积累、技巧的改良和艺术的展现。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宗旨是有条件、有期限地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成果。所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存在相同之处。在没有专门法律出台之前,采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失为最简便、最快捷的一种方式。
朱奕龙委员建议,采取著作权保护技艺类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不仅包括作者不详的由群体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包括有具体传承人、能确定作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在利用著作权保护技艺类民间文学艺术时应对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展。
朱奕龙委员还建议,采取商标权保护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模式。传统技艺的传承者与权利主体是一致的,可以注册集体商标,便于某个群体或社区集体保护共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专利权保护传统科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传统医学知识和医学实践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得到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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